晋江市肉品加工产业园一期项目勘察设计
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二)
致各投标人:
晋江市肉品加工产业园一期项目勘察设计(招标编号:晋设招******008),现发布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二)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
1、本项目“第二工业园-地块规划图则”已重新发布,具体详见附件,请投标人自行下载查阅。
2、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3章第3节商务分评分标准中的企业技术实力,修改为:“投标人设计资质条件满足招标项目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要求者得基本分0.5分,具有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等级加0.5分。”
3、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1章3.4条款、第3章第3节商务分评分标准“类似工程项目业绩”修改为:“同一设计合同内的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设计项目业绩或设计规模猪屠宰加工在1200头/班及以上或牛屠宰加工在120头/班及以上的工程设计项目业绩”。
4、日程安排延期为:
获取招标文件延期:至2025年06月25日17时00分;
澄清截止时间延期:至2025年06月26日 11 时 00 分;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延期:至2025年07月14日 09 时30分。
二、关于答疑纪要
问题1:本项目“工程设计商物粮资质具体为:工程设计商物粮行业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设计商物粮行业(肉食品加工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工程设计商物粮行业(冷藏冷冻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根据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本项目规模基本属中型规模,该条款可否改为“工程设计商物粮资质具体为:工程设计商物粮行业乙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设计商物粮行业(肉食品加工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工程设计商物粮行业(冷藏冷冻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回复:本项目工程建设规模为:生猪屠宰能力2000头/班、肉牛屠宰能力200头/班、肉羊屠宰能力420头/班,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文中的《商物粮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肉食品加工工程中明确规定“猪屠宰加工≥2000头/班、牛屠宰加工≥150头/班”为大型工程,本项目生猪、肉牛屠宰规模均满足大型工程标准,因此,项目设计对商物粮资质的要求,符合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具体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招标文件中类似工程业绩所指的“工业建筑工程设计项目业绩”未明确“工业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类别,还是说所有类别的工业项目都可以算做本次投标的设计项目业绩,请予以明确,谢谢。
答复:按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分类:
①工业建筑工程可分为厂房(机房、车间)、仓库、辅助附属设施等。
②仓库按用途划分可分为各行业企事业单位的成品库、原材料库、物资储备库、冷藏库等。
③厂房(机房)包括各行业工矿企业用于生产的工业厂房和机房等,按照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层厂房、多层厂房和高层厂房,按照跨度可分为大型厂房、中型厂房、小型厂房。
属于以上类别的均为工业建筑。
问题3:招标文件中(一)商务分评分标准中的企业技术实力“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等级加0.5分”,请问“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是否可以加0.5分?”,请明确,谢谢。
答复:投标人具有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等级加0.5分,包含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其中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需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对应的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人员配置要求的,方可加分。
问题3:本项目勘察计费方式主要以87元/米计,经我方至现场踏勘工作,本场地周边为原采石场,钻孔深度较浅,地层硬度较大,按此费用远远低于市场成本价,是否能做相应调整。
答复:鉴于勘察费已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招标人通过市场调研及多方询价,结合本项目规模及招标形式综合测算,确认当前计费标准已充分覆盖成本,故维持现有计费方式,具体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4:针对晋江市肉品加工产业园一期项目勘察设计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提问:
针对贵方第一条第5点内容中“类似工程项目业绩”要求的修改(具体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一章3.4条款、第三章第3节商务分评分标准“类似工程项目业绩”修改为:“设计规模猪屠宰加工在1200头/班/天以上或牛屠宰加工在120头/班/天以上的工程设计项目业绩”),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特提出以下疑问,恳请贵方予以澄清:此业绩要求为特定行业的业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为确保该要求符合法律法规,体现公平竞争原则,避免不合理的限制或排斥。强烈要求恢复原有的的商务分评分标准“类似工程项目业绩”
注:(1)商务分评分标准中的“类似工程项目业绩”是指:近五年内(自本招标公告之日起往前顺推五年,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日期为准)完成设计的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同一设计合同内的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设计项目业绩或设计规模猪屠宰加工在1200头/班/天以上或牛屠宰加工在120头/班/天以上的工程设计项目业绩。
答复:详见本修改通知第一条第3点内容。
问题5:本项目的答疑纪要第5条:“类似工程项目业绩”修改为:“设计规模猪屠宰加工在1200头/班/天以上或牛屠宰加工在120头/班/天以上的工程设计项目业绩”。
此业绩为特定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此业绩为特定设置,限制为只能猪或牛的屠宰场,甚至限制到每日加工几头,如此精准设置,是为某家单位量身定做,排斥了绝大部分投标人,违法违规,恐会引起各潜在投标人到监管平台投诉。
请招标人将业绩要求恢复为原招标文件要求,即:同一设计合同内的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设计项目业绩。
答复:详见本修改通知第一条第3点内容。
三、本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2025年06月20日
附件: 第二工业园-地块规划图则